新买的热水器安装在楼顶,尚未使用遭他人破坏,购货人为此拒付货款,被商家告到法院。平谷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该热水器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购者须支付货款。
王某在平谷区经营一家电器专卖店。2011年12月,张某到王某经营的专卖店订购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热水器,约定安装完毕后即付款。后王某依约将热水器安装在张某居住的小区楼顶,当时热水器可通水正常使用。可第二天早晨,张某发现刚装好的热水器遭人破坏无法使用。因张某拒付货款,王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支付货款7000元。
庭审时,张某提出,王某给他安装订购的热水器,他没有验收,按习惯交易的双方约定,他支付货款后,热水器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现他没有使用热水器,也还没有验收和支付货款,买卖合同依法不成立。热水器被他人破坏,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法院应驳回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张某订购的热水器,自送到约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应视为该热水器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张某。热水器是安装交付给张某后遭受损坏的。另外,根据《合同法》“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热水器遭他人破坏造成的损失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张某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王某货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