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条少写一个字,欠款差点少三万
发布时间:2011-12-19 15:28:18
2011年6月8日,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2009年被告张某向原告孙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1%,2010年10月全部返还。2010年3月30日,被告给原告付欠款利息3600元,原告在出具收条时,将“收到借款3万元的利息3600元”误写成“收到借款3万元利息3600元”。原告为讨欠款诉至法院,2011年8月8日,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孙某3万元。至此,孙某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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