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经济利益将经济适用房一房二卖,并与新房主办理了过户手续。新房主得知后起诉要求腾退房屋。日前,昌平区法院判决原买房者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腾退房屋。
2004年,王某以42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的一套房屋出售给金某,金某交纳了购房款42万元,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居住。2011年,王某又以160万余元的价格将房屋另行出售给闫某,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闫某后得知房屋已被出售,诉至法院,要求金某立即腾出所属原告的房屋。
庭审中,被告金某称:自己合法取得并占有涉案房屋的,其与闫某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登记在闫某名下,闫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金某一直占有、使用涉诉房屋,故原告闫某要求被告金某腾退该房屋的主张,理由正当。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金某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腾退所属原告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