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在追赶公交车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在电线杆上,造成颅脑损伤。后蒋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近日,延庆法院以公交公司无过错为由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19日,蒋某在延庆县某车站等车。当日,因逢赶集人流较大,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到站后,将车停在离车站10左右的地方,且离电线杆较近。蒋某在追车过程中摔倒在电线杆上,造成头部受伤。蒋某当日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等,并住院14天。后蒋某找公交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公交公司在庭上辩称,当天人多拥挤,公交车司机为安全起见,将车停在离站牌大约十米左右的地方,并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的离站牌30米的合理停车范围。乘客负有按秩序上下车的义务,蒋某是在追赶上车的过程中摔伤的,与公交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蒋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蒋某所受伤害是其在追车过程中造成的,与公交车过站停车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因人流较大,为安全起见将车停在站外十米左右处,属合理的停车范围,对蒋某所受伤害并无过错,故不支持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