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李某先后两次向好友孙某借款共1万元,到期后未还,孙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还款。近日,延庆法院已李某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为由,判决李某自行偿还借款及利息。
李某1995年9月出生。2011年11月18日,刚刚年满17岁的李某从好友孙某处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同年11月25日上午还清;2011年11月20日,李某再次向孙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2011年11月30日上午还清。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孙某于2011年12月27日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偿还借款1万元,支付利息100元。
法庭上,李某的父母辩称,孙某在未通知李某家长的情况下将钱借给李某,该笔借款不应由李某的家长偿还,且李某借款并未拿回家里,而是用于和孙某等人赌博,应当由李某18周岁后自行偿还。
李某未参加庭审,在递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辩称该钱用于和孙某吃喝玩赌,现在自己已经上班赚钱,此借款应当由李某自行偿还,与自己的父母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孙某向李某提供了1万元借款,李某以借条的形式予以确认并承诺了还款期限,李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予以偿还并支付利息。借款时,李某已年满十六周岁且未上学,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笔借款应当由李某自行偿还。李某及其父母该笔借款用于赌博的抗辩意见,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孙某借款本金1万元,并向孙某支付利息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