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与“定”一字之差 房主判退两万

发布时间:2012-09-12 08:57:06


    购房人沈女士看房前向房主葛女士先交了2万元订金,看完房后沈女士不想购买房屋,葛女士以2万元是定金为由拒绝退还,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葛女士退还订金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葛女士向沈女士返还订金2万元。
    沈女士诉称,她想购买房屋,恰巧碰到葛女士有房出售,但看房需先交订金2万元,看完房如果不买就退还订金。其交了2万元订金,但看完房后因不符合其要求就不想购买,并要求葛女士退还订金,但葛女士一直找理由推脱。请求法院判令葛女士退还其订金2万元。
    葛女士辩称,不同意沈女士的诉讼请求。沈女士本来要买其房屋,与其约定购房款148万元,并先行支付了2万元定金。沈女士后来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缴纳房款,经多次催促后沈女士表示放弃支付房款,定金也不要了。沈女士应该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为葛女士与另外两人按份共有,其他共有人均同意葛女士出卖该房屋。2011年10月7日,葛女士向沈女士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沈女士买房订金款人民币贰万元正(购房总款壹佰肆拾捌万元正,房屋产权清楚)。关于收条上为何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沈女士在庭审中陈述称其意为如果看房不合适就将钱退给其,当时葛女士想写“定金”,其未同意,要求葛女士写“订金”。葛女士称其不是专业人士,不知道二者区别,沈女士当时已看好房。
    庭审中,葛女士陈述称沈女士老乡穆某在场,并提交穆某证人证言,证明沈女士付给其购房定金2万元,余款15天内付清;约定如果沈女士不要房2万元不退、葛女士如果不卖房双倍返还4万元。穆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作证,沈女士对此证人证言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女士在得到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沈女士,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葛女士出具的收条上明确载明了房屋买卖的当事人、标的、数量和价款,故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沈女士要求葛女士返还的2万元是“订金”还是“定金”。葛女士给沈女士出具的收条中写明了“订金款2万元”,而葛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当时的合意为“定金”,并非“订金”,故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订金在法律上不具有担保性质,房屋买卖合同不履行的应如数返还。沈女士已明确表示并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故葛女士应将订金退还给沈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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