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担保错写名 连带责任照承担

发布时间:2011-12-19 15:29:13


201193日,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款担保案。

20094月,王某向银行借款,请李某担保,李某碍于往日的交情不好拒绝,便在签字时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错。借款到期后,王某没有按期偿还借款的本息,银行将王某和作为担保人的李某同时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虽然借款合同书上的名字与李某提供的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但该担保行为是其本人所为,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遂判决李某对王某的2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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