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购买摇号登记制度的推行,该类纠纷日益增多,应引起足够关注,提醒公民及法人按规定购车,以避免不要的纠纷。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一起借名购买机动车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芳草花店诉称,花店系集体企业,罗先生曾是花店员工。2010年8月,花店因经营需要出资购买了金杯车用于运输,至今车辆仍归花店使用。购买车辆时,车辆登记在罗先生名下,但该车实际归花店所有。现该车行驶本已丢失,且罗先生已离职,为了不影响该车的正常使用,花店多次找罗先生要求其协助将车辆过户,但均被其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金杯车归芳草花店所有;罗先生立即协助芳草花店将金杯车过户至芳草花店名下。
被告罗先生辩称,芳草花店的法人刘先生曾经是他的姑父,在刘先生与姑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给他购买了金杯车,车辆登记在他名下,购车后一直由他使用,用于日常生活交通及工作中运输收款机等业务。2011年2月,刘先生提出要使用诉争车辆,故将车辆交予刘先生。诉争车辆是刘先生与姑姑为其购买的,且登记在其名下,与芳草花店无关,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