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仅十六岁的少女,本该享受人生最绚烂的花季,却因盗窃罪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张某原在一火锅店打工,2011年12月底,张某趁无人之机从收银台的抽屉内盗走人民币840元。第一次作案后未被发现,张某胆子渐渐变大,她居然盯上了老板的卧室。张某与老板岳某同住在一栋三居室内,老板住主卧,张某住次卧,平日老板出门时会将卧室门上锁。2012年1月的一天中午,张某见老板外出,屋内只有自己一人,便从室内找出一把改锥撬开岳某的卧室门锁,将衣柜抽屉撬开,取走抽屉内人民币2000余元。1月25日晚,张某再次采用撬锁的方式从该室内盗走1部“苹果”牌电脑、1枚3.41克“千足金”戒指以及银项链1条。后被岳某发现,将其抓获。
开庭审理中,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且其法定代理人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张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且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