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南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侵害人身权的案件。
2011年6月13日,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婷婷父母知道后将该影楼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出售挂历,并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婷婷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已经与影楼约定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而影楼却违反约定将婷婷照片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挂历出售,侵害了婷婷的肖像权,因此法院判决,影楼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向婷婷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并相应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