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受雇于李某拉货,未曾想在高速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日前,昌平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罗某家人45万余元。
罗某家人称,罗某是李某雇佣的货车司机。2011年8月4日罗某受李某指派,驾驶李某所有的货车运输钢材时,在北京市六环路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罗某与李某是劳务关系,罗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并致死亡,李某应当承担全部损失。故起诉要求李某赔偿丧葬费等共计92万余元。
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车辆前车轮气压制动分配阀人工阻断,可导致前车轮无制动;罗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事发当时肇事车辆属于超载;罗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罗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其血液中亦未检出酒精。
庭审中,李某辩称,根据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罗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雇佣罗某为其驾驶车辆运输货物,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李某对于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死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罗某作为驾驶人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亦系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罗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对此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酌定二人责任比例各占一半,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