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户被收回土地 诉村委会返还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09-12 09:15:29


    村委会未经承包人吴某同意,将土地收回用于种植五味子。吴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返还收回的土地,并赔偿粮食直补款和土地损失费。近日,延庆法院审结该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998年1月1日,吴某作为家庭成员代表与本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由吴某承包了包括3.6亩干砂河土地在内的土地,承包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2047年12月31日。2011年,村委会将包括吴某承包的干砂河土地3.6亩在内的土地,承包给他人用于种植五味子药材。吴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归还位于干砂河的土地3.6亩,并赔偿粮食直补款360元及2011年的土地损失费5400元。
    庭审中,被告村委会在辩称,村委会是为了响应镇政府种植五味子药材的号召,在95%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将诉争的土地流转回村委会,由于资金原因,村委会又将土地承包他人种植五味子,占地时曾经与吴某沟通过,其未表示不同意。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吴某有无条件服从国家集体征用土地的义务,由于诉争的土地居于该地块的中间位置,故村委会予以统一种植;涉案土地自平整、种植,直至后来发放补偿款,补签流转协议,吴某均未予以制止,却在半年后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如果返还土地,必将给村委会造成重大的损失,故不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以家庭联产承包的形式与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本案中,吴某依法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村委会未经吴某同意,将涉案土地收回用于种植五味子,已构成违约,因此吴某要求村委会返还3.6亩土地,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涉案土地的具体经济损失,吴某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11年涉案土地被占用时,未积极主张权利,而村委会在未征得吴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吴某承包的土地占用,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结合涉案地块的流转金额,酌定吴某的经济损失为1980元。粮食直补款由国家根据实际种植情况发放给种植户,发放主体不是村委会,且吴某未实际耕种,故对于吴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吴某3.6亩土地,并赔偿吴某经济损失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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