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顺义区法院知识产权庭集中受理了17起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维权案件,被告均为顺义区域内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双喜”牌球类用品的超市及个体工商户,红双喜公司此次索赔总金额高达150余万元。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称,“红双喜”作为商标始用于1959年,由周恩来总理亲自命名,是新中国第一个走向世界的民族品牌。2007年,“红双喜”文字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原告,199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红双喜凭借着优良的产品品质和巨大的品牌知名度,一直是国际、国内市场的主导者,在体育用品市场有着广泛、深入、持久的影响力。但近年来,市场上销售假冒“红双喜”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给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2011年8月,原告的职员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先后在北京市顺义辖区内的七镇十一村共计17个超市分别购买了标有红双喜标识的羽毛球拍、兵乓球拍、乒乓球等体育用具,后经原告公司专业人员鉴定,所购商品均为假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7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各自赔偿原告8到10万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各自赔偿原告的合理支出7150元,并消除影响。原告最终的诉求总额高达150余万元。
顺义法院经初步了解,17名被告均认可公证书记载的销售涉案商品的事实,但是否认主观上明知涉案商品为“假货”,辩称涉案商品系从上游的供货商处购得,原告应向供货商主张赔偿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