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银行近期推出了一款具备现金分期及预借现金功能的信用卡,被告牟先生申领了此卡,并从该银行借出100万元用于家庭装修,但截至该银行起诉时,牟先生已超过5期未能及时还款。日前,银行将牟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并要求牟先生提前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滞纳金、账单手续费等共计10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银行诉称,2011年1月,被告牟先生申请办理了该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此信用卡无刷卡消费功能,但具备现金分期及预借现金功能,牟先生申请的金额为100万元,申请用途为家居装修,申请期数为36个月。银行核准牟先生的申请后,及时将100万元款项打入牟先生指定的账户中。但是,自2011年9月起,牟先生开始出现逾期还款现象,截至2012年2月,已累计逾期还款超过5期,且经银行催告,牟先生仍未偿还。
银行认为,牟先生的逾期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己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约定,银行有权解除双方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并要求牟先生提前清偿剩余本金及利息、手续费等1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