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岔区人民法院案件审限跟踪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12-19 17:54:03


    为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我院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案件的审限跟踪管理,由立案庭负责。
    二、立案庭立案后分别排出开庭日期、地点和案件承办人。刑事公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开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二个月内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应在立案后二个月内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在立案后二个月内开庭审理;再审案件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别排出开庭日期和地点,并按上述相应期限开庭审理。
    三、审理时间规定
    (一)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立案、排期、送达、办理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律师等程序性准备工作必须在10天内完成,审判业务庭应在审限期满前完成开庭审理、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及法律文书制作、宣判等工作。刑事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庭前程序性准备工作必须在20天内完成,开庭审理,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制作法律文书、宣判、送达等工作应在审限届满前完成,确保整个办案时间在45天内完成。
    (二)刑事自诉案件开庭期间可排在立案后十五日至六十日内,庭前程序性准备工作最长不得超过40天。
    (三)民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开庭时间可排在立案后十五至四十五日期间,举证时限不得少于15天,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除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开庭期间为立案后三十日至一百二十日内,举证时限不得少于30天。民商事案件庭前程序性准备工作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四)行政案件的排期开庭期间为立案后的十五日至四十五日内,庭前程序性准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五)各类再审案件,办理期限参照以上相应案件的办理期限执行。
    (六)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或需要转换程序审理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或审限内提出延长审限或办案期限申请,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再交立案庭审限跟踪管理。
    四、各类案件在法律规定的审判时限内根据本院审判流程管理时间分配,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好职责,立案庭应做好审限跟踪监督工作。
    五、本规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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