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存放氨气,罐体泄露引发事故,近日,出租方北京某公司将承租方某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原告诉称,2009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厂房仓库,存放未使用的氨气罐及管道,被告派技术人员看管,租赁期限为2009年8月至2014年7月。2011年10月,原告职工反映工厂厂区内有刺鼻的气味,经查得知系被告存放的氨气罐及管道有漏气,导致原告30余位职工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为保证职工得到及时治疗,原告为中毒的员工垫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部分相关费用,并承担工资损失近3万元、厂房损失近8千元。原告认为,氨气罐及管道系被告所有,被告应承担安全维护的责任,被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工资损失费、厂房损失费等合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