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农用车电瓶10个 青年男子获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2-09-12 09:29:45


    河北男子周某在一周多的时间内,连续盗窃农用车上的电瓶10个。2012423,周某以盗窃罪被延庆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1913日至20日夜,被告人周某驾驶车辆先后在延庆县内公路边及河北省怀来县110国道上连续盗窃6辆农用车上的电瓶共计10个。2011920日夜,被告人周某盗窃后,在驾车返回延庆县城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并依法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询问中,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盗窃所得10块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956元。另,被告人周某盗窃的10块电瓶中有4块已发还被害人,其余6块未能找到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周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周某盗窃所得赃物已被全部收缴,且部分被害人被盗电瓶已发还,损失得到了弥补,对被告人周某酌予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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