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岔法院推行诉讼调解履行担保制度 努力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发布时间:2012-10-19 09:11:05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推出诉讼调解履行担保制度。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案件调解率不断提高,而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调解协议低这一现实问题,把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该院认真贯彻省院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南岔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履行担保制度(试行)》,就诉讼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设置担保或附条件担保履行,以保证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诉讼调解担保方式分为:保证人保证(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和物担保两个方面。保证人必须是案外人,物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或附条件约束履行。要求办案人员在诉讼调解中,应依法向当事人释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设置担保或附条件担保履行,要主动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诚信状况,并努力扩大物担保的适用,防止担保虚设,保证调解协议依法自动履行。实践证明,诉讼调解履行担保制度的制定,有效地维护了调解协议的法律严肃性,遏制了随意不履行行为的发生,有效地维护了权利方当事人权利的兑现。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防止义务人在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没有履行意愿时恶意承诺权利当事人让予实体权利份额状况发生。从而确保当事人积极主动地履行调解协议,最大程度的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实现。经统计,2012年1-2月份,该院在已结的22件调解案件中,当庭履行和在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的案件14件,自动履行率为64%,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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