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岔区人民法院推行诉讼调解履行担保制度 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发布时间:2012-10-19 09:22:28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案件调解率的不断提高与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的调解协议低这一现实问题,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推出了诉讼调解履行担保制度,并把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诉讼调解履行担保制度,就是依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设置担保或附条件担保履行,用来保证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对拟订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并无异议,往往只是基于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担忧而致使调解协议不能最终达成;而另一方面,也存在有担保能力的案外人自愿为债务人担保,只因不符合当事人的条件,以其它方式又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参加诉讼。如果可以使愿意为债务人担保的案外人参加到诉讼中来,以增加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使债权人的疑虑消失,必然将极大地提高调解率。调解担保制度由此而生。
    最高人民法院实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我院据此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南岔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履行担保制度(试行)》,就诉讼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设置担保或附条件担保履行,以保证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诉讼调解担保方式分为:保证人保证(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和物担保两个方面。保证人必须是案外人。物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留置或附条件约束履行。要求办案人员在诉讼调解中,应依法向当事人释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设置担保或附条件担保履行,要主动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诚信状况,并努力扩大物担保的适用,防止担保虚设,保证调解协议依法自动履行。例如:我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法庭调解时被告提出分批还款的调解方案,原告因为被告没有固定收入而迟迟没有同意,并欲申请将对方被告的房屋等财产进行诉讼保全。被告的亲属李某得知情况后为缓解被告的工作压力,自愿为被告孔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了解到担保人系国家公职人员,有能力担保后,经本院调解,三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再如:我院在审理一起因交通肇事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被告系一出租车司机,由于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将行人原告撞伤。后因医疗费问题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由于经济拮据,无法一次性赔偿,提出分期支付的方案,原告不相信被告,所以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的父亲来到法院,以自己的退休工资作为担保,取得了原告的信任,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2012年1—3月份,我院在已调解结案的48件民商案件中,当庭给付和在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的案件36件,自动履行率为75%,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
    实践证明,诉讼调解履行担保制度的制定与开展,有效地维护了调解协议的法律严肃性,遏制了随意不履行行为的发生,有效地维护了权利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并且防止了义务人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没有履行意愿时恶意承诺权利人让予实体权利份额状况的发生,既是破解“执行难”的一个有效途径,又可以有效地提高调解率,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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