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互殴 学校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3-05-23 10:04:31


  小刘放学后没有回家,却在学校和同学小于打闹,并被小于摔伤造成骨折致残。由于与小于的家长就赔偿事宜打不成一致,学校更是拒绝赔偿。小刘的父亲代孩子将小于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近日,丰台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刘的父亲代其起诉称,原告小刘和被告小于是北京某中学的初中同班同学。2012年3月一天下午刚下课,小刘被小于摔伤。在接受急诊后,因伤情严重,小刘被转至积水潭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肱骨小头骨骨折(左),手术治疗花去巨额医疗费用。
  小刘的父亲认为,小刘就读的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安全接受教育,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事情发生后,学校对此未有任何行为表示,并拒绝透露孩子摔伤的具体详情及原因,且不提供任何相关信息,更是拒绝赔偿原告损失。为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小刘的父亲代其将小于和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学校在庭审中答辩称,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在放学后发生的,小刘不是学校要求留在学校的,而是自愿留在学校的,且该事件是由其与小于打闹造成的,该责任应该由小于承担。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没有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于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出席法院庭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学校对放学后学生在教室内的活动疏于管理,导致小刘和小于的打架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且未及时将小刘送去就医,应认定学校未完全尽到管理的职责,应对小刘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司法鉴定,小刘伤残程度为十级,法院核算认定医疗费、护理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4125.5元,并将精神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共计139 125.5元。
  同时,法院认为,小刘和小于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两人已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已接近成年,应对自己的打架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预见,但二人却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未及时停止,其二人本身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于主动对小刘实施打斗行为,应对小刘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结合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最终法院酌定小刘、小于、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5:3。
  最终,法院判决小于和学校分别向小刘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9 562.75元、4173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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