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阻扰邻居施工 法院判决提供便利

发布时间:2014-01-26 09:31:07


    在政府为村内百姓民房做保温墙面时,王某因旧怨阻止工作人员进入胡同,为胡同里面的邻居张某家施工,为此,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为施工提供便利,并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日前,县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王某不得阻碍张某家的施工,驳回了张某索要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王某本系前后院邻居。张某有北正房四间,东耳房一间,居王某前院,两家共用一条宽约2.2米的胡同。几年前,王某想将自家门前的胡同打上水泥地面,遭到张某阻止,王、张两家遂因此发生矛盾。现因新农村建设,政府为村民房屋做保温墙面,王某以“当初张某阻止我修胡同地面”为由阻止施工人员进入胡同为张某家墙体进行保温施工。张某与王某协商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庭审时,王某表示,之前张某可以阻止自己打胡同水泥地面,自己此时也有权阻止政府为其做保温墙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张某与王某系前后院邻居,双方虽因胡同打水泥地面一事存在矛盾,但施工人员对张某房屋墙体进行墙面保温,该胡同系唯一通道,王某应提供便利,不应阻拦,且该工程实施后,亦不会对王某日常通行造成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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