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和康女士离婚后,得知康女士曾在双方婚姻期间私自购买一套房屋,后又低价售出。陈先生认为康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将康女士和买家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近日,丰台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陈先生起诉称,其与康女士于1999年5月13日结婚,2010年3月24日诉讼调解离婚。离婚后通过法院判决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唯有对北京市丰台区顺三条某处的房产这一夫妻共同财产做出了另行处理的判定。该房产为康女士在其与陈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在陈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共有收入于2006年11年购买的,价款为1104500元。2008年8月10日,康女士又在陈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产以725000元的超低价卖给了被告吕先生,并将款项据为己有。
陈先生认为,康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法律规定的忠诚义务,将夫妻共同房产擅自卖掉属于无权处分。同时以超低价卖给被告吕先生,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吕先生对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应予以返还。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