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客受邀跳舞扭伤脚 医费药费谁来担? 发布时间:2014-03-17 15:50:21
食客张先生在餐厅就餐时被邀请跳舞,不料食客的脚被扭伤脚,为此食客将餐厅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3年4月8日晚,他与同学在被告餐厅就餐。用餐过程中,受其工作人员邀请参加跳竹竿舞。在跳舞过程中,他的脚扭伤,第二天去医院检查诊断为骨折,休假一个月。事发后多次找该餐厅协商,但该餐厅不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该餐厅赔偿医疗费400元、拐杖费5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4000元。
被告餐厅辩称,张先生费用的产生与公司经营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其无法证明是因他们的消费服务所产生,也不能证明是他们的过错所导致的。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3年4月8日晚,张先生与其同学在餐厅就餐。在就餐过程中,餐厅组织了打糍粑、跳竹竿舞的活动,服务人员邀请就餐的顾客参加,进行娱乐。张先生逾期同学分别接受了邀请并上前跳舞。张先生参加的时间较长,在跳舞过程中,不慎将脚扭伤。后张先生去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跖骨骨折,医嘱休一个月。张先生就医花费医疗费400元,因休假扣除奖金、补贴共计4000元,购买拐杖花费50元。张先生未能提交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其他经济损失的充分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餐厅在引导顾客参加活动时应告知活动的风险,并应提醒顾客量力而行,现餐厅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对张先生参加活动时所受的伤害承担次要责任。因张先生系成年人,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活动能力有充分的认知,张先生在已观察他人参加舞蹈时的行为的前提下,应可以判断出自己是否适宜参加。现张先生在跳竹竿舞时受伤,其本人亦有过错,故对其在过错范围内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现张先生要求某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拐杖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区分双方责任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对于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其他经济损失因张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餐厅赔偿张先生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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