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地板被碎片击伤眼睛 装修工左眼失明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4-03-17 16:01:00


        王某是位装修工,在施工砸地板时被溅起的碎片击伤眼睛,致左眼失明,将终生残疾。故此,这位装修工是该向包工头索赔还是向装修定做人索赔呢?近日,顺义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8月底,被告某餐厅要对店面进行装修,该餐厅间的装修工程发包给了被告杨某。8月30日清早,原告经老乡介绍前往上述地点做小工,约定每天劳务费150元。当天上午9时开始干活,被告杨某安排原告砸地板,未给原告提供任何防护用具。到下午3时许,原告砸地板被溅起的地板碎片击中左眼,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失明,此事故导致原告终生残疾。
  王某称,自己受伤后,被告杨某作为雇主未尽其应尽义务和责任,只支付了医疗费,不愿对原告伤残进行赔偿;被告某餐厅将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质和施工资质的个人包工头杨某亦存在过错。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损失数额,待鉴定结论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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