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上网包年套餐怎样收费 某通信公司被诉应按365天算

发布时间:2014-03-17 16:05:40


        2012年5月29日,马先生与某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移动业务客户入网登记单(预付费),营业厅为马先生办理了无线上网卡6GB包年套餐业务,并收取年费600元。此后,营业厅向马先生交付了上网卡一张,马先生于2012年5月30日开通并使用上网卡,2013年5月25日马先生无法继续使用上网卡,并于5月26日续交了600元年费开始继续使用,经查询,续费后的上网卡上网期限截止到2014年5月22日。
  马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上网卡期限不应按360天计算,而应按自然年计算,营业厅构成欺诈行为,请求判令营业厅及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300元损失,将无线上网服务延期至2014年5月26日。营业厅辩称,在销售上网卡时,已口头告知上网期限,且上网卡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以现在技术手段无法为马先生单独延长期限。营业厅不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质,马先生起诉的主体有误。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公司意见与营业厅意见一致,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马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马先生200元损失。后马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6G包年预付费的网卡,没有特别提示就是365天”,法庭调查中马先生说。对此,营业厅及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则表示该产品设计的时候就是360天。针对要求营业厅及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300元损失的上诉请求,马先生解释:“6G600元,一个G就是100元,我们剩余的3G多,所以是300元。”营业厅及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则称:“即使按照对方的思维365天,自己只是少给对方5天,而且经过核实,第一张卡到2013年5月25日使用了3.9G,剩余2.1G。”
  针对马先生无线上网服务延期,2013年5月新办的包年卡使用期限按365天算的诉讼请求,营业厅及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称:“我们告知了360天,我们的系统无法做到延期。包年的期限在系统里已做好了,如果修改影响的客户太多。这个设定是集团设计的。这个卡是全国发行的。”营业厅及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庭辩论阶段称:“公司系统承载很多用户,如果我们要修改,就要暂停服务,所以也承载着很大的风险。很多卡已发售和没发售,但是系统都已设定了,我们无法对期限进行延长。对方提出要求的不合理,我们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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