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删除监控录像 帮助毁灭证据获刑

发布时间:2014-03-17 16:07:13


         KTV歌厅的经理伙同歌厅员工故意删除记录犯罪情况的监控录像,帮助犯罪人员毁灭证据,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被告人王某、杨某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是石景山区某KTV歌厅经理,杨某是该歌厅负责管理监控录像设备的员工。2013年4月某日晚23时许,王某的男友因琐事与来歌厅消费的顾客发生冲突,并将该名顾客打成重伤。歌厅门口的监控录像设备清晰记录了整个案发的过程。为帮助男友逃脱刑责,王某指示杨某故意删除了该份监控录像。案发后,王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的男友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王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再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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