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岗亭大打出手 获刑后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4-03-17 16:10:36
同为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争抢一个活动岗亭,双方物业管理人员大打出手,近日,延庆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7月,在延庆某小区一岗亭处,因被害人王某到该处搬活动岗亭,身为该区物业经理的被告人张某带领安保人员进行制止,双方发生口角,后张某用拳脚击打王某头面部,并指使保安李某殴打王某,致其轻伤。案发后,被害人电话报警,被告人张某、李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与被害人自愿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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