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度假签合同 要想解除不容易 发布时间:2014-03-17 16:16:43
“对方提供的是格式合同,签约环境嘈杂,我们仓促下签了合同。多家分时度假企业曾在媒体上集体承诺,赋予消费者五天的任意解除权,我们的合同没体现这点,这不公平”,这是3月14日北京二中院审理的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上诉案庭审中,上诉人曹先生、王女士的辩论意见。
2013年1月1日,某旅游产品开发(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旅游公司)与北京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假日公司)签订《环宇度假俱乐部度假权益经销协议》,约定旅游公司授权假日公司推广、销售度假权益产品。当月20日,曹先生和王女士与假日公司签订《环宇度假俱乐部认购合约》,约定二人认购上述度假住宿权益。同日,二人还签订了《环宇度假俱乐部承购合约》。后二人向假日公司支付了5.5万余元承购费。
曹先生、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称,合同签订后,二人仔细审视了认购合同及尚未签署的承购合同,发现合同目的无法保障,遂于当月23日向假日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因假日公司一直未退还认购款,请求判令假日公司返还5.5万余元认购款及利息。假日公司辩称,认购合约明确约定,曹先生、王女士与旅游公司签订承购合约后,认购合约即履行完毕。现二人已签订了《承购合约》,公司已将二人交纳的承购款交付给了旅游公司,故认购合约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合同已解除的事实,不同意二人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曹先生、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后,曹先生、王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今天的法庭上,双方互不相让,竭力为自己的主张发表各自的看法。“包括假日公司在内的20多家企业,长期在媒体发布自律宣言,赋予消费者冷静期内的任意解除权。虽然双方合同未规定任意解除权,但自律宣言应是假日公司对全社会的公开承诺,对该公司有约束力,自己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得到支持”,曹先生和王女士认为自律宣言赋予二人任意解除权。对曹先生和王女士的说法,假日公司称,“任意解除权没写入合同,对公司无约束力。公司不是承购合同当事人,两个合同上均贴有旅游公司标识,公司只是负责销售合同,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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