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某高兴地在南岔区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并连声向执行局工作人员致谢,致此,这起长达九年的积案终于执结完毕,压在干警心头上的石头终于落地。
2003年6月,南岔区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诉被执行人孟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孟某应赔偿张某人身损害赔偿款2000余元。受理执行案件后,经办案人员多方查询,被执行人孟某一直下落不明,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该案成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案。申请执行人张某年近60,患有尿毒症,生活很困难。因该案多年没有执结,张某对法院心生不满,多次找到院领导和相关部门上访,给执行人员带来很大压力。每次看到张某拖着有病的身体到法院来,负责承办该案的执行人员心里很不是滋味,也非常为张某着急。2011年3月,经办案人员多方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孟某的妹妹在南岔区某林场居住。执行局局长姜佰哲亲自带领干警孙志敏、白玉霞、王德军驱车前往该地将孟某的妹妹找到。执行人员向孟某的妹妹说明了来意,通过讲述张某目前生活上的窘况,并经大量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终于使孟某的妹妹同意代其哥偿还赔偿款2000余元,使这一起长达九年的执行积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