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巧执行 刚柔并济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7-05-12 14:06:47


    近日,南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克服案件数量大、清案任务繁重等诸多困难,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巧用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立即履行,圆满执结了两起执行案件。

    一、供热不足拒付费,法院执行解纠纷

    “北方过冬靠的是暖气,南方过冬靠的是耐力。”每至冬季,南方的朋友总是羡慕北方有暖气。殊不知在供暖的地区,也有诸多烦心事。

    南岔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供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处被告南岔区某中学偿还原告南岔区某供热单位2011-2012年度供热费148万余元。据悉,2007年,南岔区某中学与某供热单位签订了供热合同。但被告以供热温度不达标为由拒绝给付供热单位2011-2012年度的供热费。经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分三次缴清供热费。然而约定期已过,某中学却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于案件标的巨大,供热纠纷普遍存在分歧大、取证难等特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面对僵局,执行法官认为,如果单方面采取强制措施,虽取得法律效果,但社会效果未必好。对此执行法官深入调查,分析成因对策,制定执行措施。综合考虑后,执行法官先采取冻结被执行单位账户的强制措施,对被执行单位形成强制执行威势,再以案说法,让被执行单位在法律的威严中受到感召。之后采取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方式,了解供热纠纷的原因、解决方式、解决期限。增进互相的理解。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商对供热费用进行给付,同时供热单位也表示将不断改善供热条件。该案的顺利执行,不仅做到了情理兼顾,还收获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劳动争议起纠纷,法院执行促和解

    申请人封某诉称:其于2007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南岔区某中学聘用从事保洁清扫工作。封某上班后,校方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校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费。但被执行单位以对封某证据存有异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在申请执行阶段,一方面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为避免损害被执行单位的社会影响。执行法官没有机械强制执行,而是先主动找到被执行单位协商、调解。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单位认真讲述强制执行将带来的法律后果和不良影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在耐心工作下,被执行单位自愿履行执行义务,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于次日将劳动报酬款给付申请人。

    强制执行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之,还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带来损害。所以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当慎用。南岔区法院不断更新服务理念,丰富人文执行内容,巧用强制措施促和解,把和解的过程转化为增进双方当事人理解沟通的有效途径,以和解促和谐,兼顾公正与效率,为打赢执行攻坚战,开拓了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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