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中级法院组织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发布时间:2011-12-12 10:33:36


    2011年3月11日上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一范、行政庭庭长谷震墀,在南岔区人民法院组织了部分基层法院主管副院长、行政庭庭长参加的座谈讨论会,会议认真学习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分析了该条例实施后可能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以及全市法院如何在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上正确行使行政非诉案件司法审查权和执行权。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条例对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大家讨论后认为新条例实施后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新条例废除了行政强制拆迁,法院成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压力剧增。2、新条例规定法院成为审查何为公共利益的主体,审查职权增强,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压力。3、新条例明确了政府征收责任主体地位,可能导致以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增加。
    为贯彻执行好《条例》,统筹兼顾好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南岔区人民法院强调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学习调研,准确适用新规。要准确把握新条例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在涉及新条例的适用上,保持高度的司法统一性,维护司法权威,保证行政审判以及非诉审查执行工作从容应对。
    第二,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创造良好司法环境。政府作为征收工作的主体,对征收工作比较熟悉,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坚持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法院审判的司法环境。
    第三,树立服务大局意识,确保依法征收。新条例实施后,法院成为强制拆迁唯一的执行主体,要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树立大局观念,行使好审判权和执行权,秉持推进城乡建设进程与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对合法征收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对征收工作中不规范行为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加强案件协调,实质化解纠纷。将协调理念贯穿于行政诉讼、执行的始终,通过在被拆迁人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居中协调,力求及时解决争议、化解矛盾。

责任编辑:王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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