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不仅有违道德操守,更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近日,南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驾考考场工作人员组织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作弊的案件,这是南岔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伊春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考生于某为能顺利通过“驾驶员科目一”考试,便找到其朋友,即本案被告人舒某,舒某知悉被告人陈某在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工作,便让其帮助于某通过考试。陈某通过舒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于某好处费2500元。在“驾驶员科目一”考试中,被告人陈某、舒某让于某穿戴上内含有信号接收器等作弊设备的特质上衣,随后于某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于某通过作弊设备远程接收陈某的指令进行答题时被监考民警当场发现。
判决结果
南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舒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涉及千家万户安全,驾驶员要本着高度责任感,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确保自身掌握过硬驾驶理论和技术,有效降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和代替考试入刑,有利于净化考试环境,维护考试的公平。在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国家考试中组织、帮助他人考试作弊或代替考试,当事人可能会涉嫌犯罪,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引以为戒,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