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初,南岔法院受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吴某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南岔法院判令其给付王某赔偿款25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南岔法院依王某申请立案执行,在向吴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同时,依法对吴某所有的四轮农用车等财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间,吴某擅自将被查封的财产转移、出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被执行人,转移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2021年1月7日,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吴某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吴某明知需执行生效裁判文书,但擅自转移、出售已被查封的财产,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故意挑战司法权威,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南岔法院坚决打击有执行能力而恶意转移财产、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切实维护案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南岔法院对拒执犯罪依法严厉惩治的鲜明态度,彰显了南岔法院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次提醒负有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要及时履行法院判决,切莫任性妄为、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