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司法确认工作程序,做好人民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的有效衔接,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法院经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有效的,出具确认决定书,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二条 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明确;(2)有明确的确认请求;(3)确认申请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共同提出;(4)属于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应当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证明。当事人申请时,原则上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如果当事人达成的是口头调解协议,则应当提供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笔录。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以后,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的,对于该调解协议,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作出确认裁定书。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以后, 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程序的,应当作出裁定书,驳回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第六条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案外人若认为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裁定。法院经审查,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确实存在错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以裁定形式予以撤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没有规定或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或新出台文件等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或新出台文件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