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盗窃林蛙案件,对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盗窃人工养殖林蛙,依法以盗窃罪名判处刑罚。
案件回顾 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为满足口腹之欲,合谋擅自在南岔县一处由被害人张某明承包的河段下网,窃取47.22斤人工养殖的林蛙,经认定价值为人民币5034元,严重侵害养殖户财产权益,此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南岔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细致严谨地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拒不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已年逾60,认为其只是为了食用林蛙补身体,且斤数较少,与被告人侯某某不是共同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主审法官从犯罪事实的认定到法律法规的适用,再到盗窃财物价值的考量,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耐心释法和细致分析。被告人张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手写悔过书,对自己触犯刑法追悔莫及,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法院认定侯某某和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据此作出公正严厉判决。
法官提示 任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将被纳入刑法评价体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此案的判决无疑在社会公众心中敲响了严守法律的警钟。下一步,南岔县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贯彻“五牢记、五融合”要求,坚持能动司法,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和意识,落实“四化四解四到位”要求,奋力“三争”晋先,全力答好新时代人民司法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