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履行,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在强制执行阶段依靠传统的财产查封、冻结等手段,执行效果可能并不理想,需要执行干警发散思维,从多个角度切入问题核心,灵活运用多种执行措施。今天我们来介绍“限制出境”这一执行措施的关键作用。
“边控”即边境控制措施,是为防止被执行人以离境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法定程序在国边境口岸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执行措施。
【基本案情】
孙某与王某富、付某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岔县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044.79元,但二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控,但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查找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该案先后经过两次恢复执行,目前仍未执行到位,剩余货款如何执行成了难题。
为破解执行僵局,执行干警仔细研判案情,秉承终本不是终结的办案宗旨,经与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付某君有出境记录,存在逃避执行而出国不归的可能。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其称该人已回国。本院遂决定采取“边控”措施,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有效压缩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对其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威慑,倒逼其主动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
第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二十五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下一步,南岔县法院将坚持落实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充分运用与公安、社区、网格等单位建立的联动执行机制,织密查人找物调证网络。继续探索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用足强制措施,不断提升工作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