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鸣警钟,守护群众“舌尖”安全——南岔县法院开展旁听庭审活动 发布时间:2025-09-12 16:44:0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透明度和公开度,9月11日,南岔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邀请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店经营者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4月24日,被告人吴某将从国外进口的含有他达拉非的“卡图巴”原材料掺入其他物品后重新分包、生产,并伙同被告人吕某某、盛某某、康某某进行生产、销售;被告人赵某从吴某处进货后,利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含有他达拉非的“卡图巴”食品。在涉案产品中检测出的他达拉非成分,属于禁止添加在食物中的物质。经审计,被告人吴某、吕某某、盛某某、康某某共同犯罪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销售金额十余万元,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敲响,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庭审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核心,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各个环节,充分彰显了法律权威。本次庭审通过直观感受案件审理过程,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对食品药品行业经营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相关从业者遵规守纪、诚信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下一步,南岔县法院将始终坚持落实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不断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和法治宣传教育,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妨害食品药品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营造安全、有序、诚信的市场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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