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为炒期货 截留公司80万货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14 10:11:31


    今年32岁的陈天龙曾是北京市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下属商超部业务员,听说期货赚钱快,挪用公司货款八十余万元,不想赔的一塌糊涂无力偿还。近日因其犯贪污及挪用公款罪,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9年8月至10月间,陈天龙利用担任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下属商超部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将本单位由北京天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结算的两笔货款共计人民币十一万九千五百余元用于个人购买期货产品,后于2010年8月归还。
    2010年2月,陈天龙利用担任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下属商超部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将本单位由北京市四道口水产公司经营四部结算的人民币七十万元货款用于个人购买期货产品。2010年12月,被告人陈天龙携带部分钱款辞职。2011年6月2日,被告人陈天龙被立逃后抓获。
    法庭上,陈天龙表示认罪服法,很后悔当初自己的行为,就是因为迷上了炒期货才走上今天的道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天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上述罪行依法均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陈天龙针对被指控的贪污罪行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想挪用,待购买的期货产品盈利后归还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陈天龙使用单位货款购买期货产品时明知风险巨大而不计后果,在期货产品盈利时及亏损后均没有归还单位货款的行为,且在进一步亏损后没有向单位说明情况,反而携带剩余款项借故辞职,去向不明,反映了其主观上侵吞公共财物的故意,故对其该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天龙因涉嫌贪污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罪行,对其挪用公款罪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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