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发生事故 超过定损数额亦赔

发布时间:2012-02-14 13:35:50


    陈某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保险公司确定的定损数额与其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相差过大,双方产生纠纷。近日,延庆县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陈某保险金5万余元。
    2010年7月,陈某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一年。2010年10月26日,陈某驾驶投保车辆在延庆县境内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损坏。此事故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通知了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对事故现场及车辆损失情况进行查勘、定损。陈某为修复车辆共支付修理费、托运费等共计5万余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答辩中称,对陈某在该公司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及委托其他公司代勘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其对投保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确定,最终的定损金额为2.6万余元,考虑到地区差异,可以在定损的基础上上浮20-30%赔偿投保车辆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具体损失数额以实际修复金额为准。综上,陈某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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