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工作未办成 委托人追讨12万

发布时间:2012-02-14 13:42:45


    因认为陈先生没有按约定为王先生找到工作,王先生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返还人民币1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0年7月3日,王先生为了寻找工作,应陈先生要求,向其支付12万元。为证明该事实,王先生向法院提供一张由陈先生出具的收条,上面记载的主要内容为:陈先生收到王先生现金12万元,找北京电视台工作,如不行全额退款。
    王先生称,其支付12万元之后,陈先生并未按约定给王先生找到工作。此后,王先生多次要求陈先生返还12万元,但陈先生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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