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启动后门未关 乘客摔下受伤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2-02-18 13:04:21


    杨先生乘坐的公交车在启动时未关闭后门,导致杨先生从公交车上摔下,并造成多处骨折。杨先生因此将某公交公司及某公交公司下属分公司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万余元以及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起诉称,2011年7月20日,他在北京丰台区某地乘坐某公交车,因该车右后车门未关闭即启动行驶,致使原告从右后侧车门处摔下受伤。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王某负全部责任,杨先生无责任。王某系某公交下属分公司职工,而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是某公交公司的分支机构。杨先生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骨骨踝骨折、髌骨前缘骨折等多处骨折及多处皮肤组织撕脱伤、挫擦伤。经司法鉴定,杨先生已构成伤残(两个十级)。
    杨先生认为,自己无任何过错,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辅助用品、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伤残评定费等理应收到赔偿和补偿;此外,原告因伤残致使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其精神损害亦应得到赔偿。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28009.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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