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带鱼”维权案调结 国泰两商城赔偿2.5万

发布时间:2012-02-18 13:15:19


    北京顺义区的国泰两商城擅自销售贴有“舟山带鱼”字样的礼盒,舟山带鱼的注册使用人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在向两商城要求停止侵权未果的情况下,将国泰两商城起诉至法院。日前,顺义法院最终调解解决了此纠纷,国泰两商城赔偿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2.5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诉称,原告系注册商标“舟山带鱼ZHOUSHANDAIYU及图”的专用权人,相关公众只要看到“舟山带鱼”,必然会联系到原告拥有专用权的涉案商标及对应产品。2011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市顺义国泰谊宾商城、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所销售礼盒带鱼的外包装标有“特选舟山带鱼”及“舟山带鱼”字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后,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却置之不理,继续销售侵权商品,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北京市顺义国泰谊宾商城、北京市顺义国泰商业大厦共同辩称,其所销售带鱼商品均是从舟山地区合法购进,包装袋上的“特选舟山带鱼”和“舟山带鱼”字样只是作为商品的产地说明,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所有权。
    顺义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经初步调查后认为,二被告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带鱼商品产地为舟山的情况下,将与“舟山带鱼”证明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存在一定过错。但二被告作为两家大型商业公司,其与原告未来还存在合作共赢的可能性。承办法官多次就案件所涉及法律问题对二被告代理人和被告采购经理予以悉心讲解,并与原告多次进行沟通,消除双方的误解。后在举证期限即将届满之际,原告作出较大让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由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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