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9月3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南三环内环刘家窑西侧主路时,将被害人郭某驾驶的奥迪轿车撞坏后驾车逃逸;同日二十二时三十分许,被告人王某继续驾车行驶至本市朝阳区松榆西里小区西门时,将被害人果某驾驶的轿车撞坏后驾车逃逸。同日二十三时许,被告人王某将车停在本市朝阳区远通桥上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276.8毫克。
据王某交代,当晚他与妻儿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席间喝了半斤52度的二锅头和两杯红酒。离开饭店时,因为一些琐事与妻子吵架,王某赌气独自开车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