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做足疗突然死亡 家属主张赔偿60余万

发布时间:2012-02-18 13:34:00


    死者郭老汉的独女郭女士诉称,2011年8月26日,其父闲于无事,又有足疗保健的健康意识,遂于当天下午15时30分左右来到被告李某某经营的商务休闲会馆做足疗保健,期间由被告雇佣的小蓉为郭乃月提供保健服务,然而在做保健的过程中,其父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呼之不应。被告没有及时的采取一些急救措施,并在30分钟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即呼叫了急救中心999。十分钟后,999赶到,发现其父平躺地上,神志丧失,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呼吸停止,脉搏停止跳动,各生理反射未引出,体温低,生命体征全无,确定已经死亡。999急救中心的急救医疗记录中明确记载:死者因突然晕倒,呼之不应,约30分钟;源于约30分钟前患者在做足疗保健时突然倒地,并未做及时处理;后工作人员呼叫999。
    郭女士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没有保障死者的人身安全,致使死者丧失了生命,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丧葬费27000元、死亡赔偿金581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上共计65846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