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汽车出车祸 车主代偿索赔款

发布时间:2012-02-18 13:34:35


    安某诉称,1997年5月,王某以每月2500元的租金租用安某所有的松花江面包车。二人口头约定,在车辆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情都与安某无关,由车辆实际使用人王某负责。1997年6月王某在雨天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李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李某重伤。后李某将安某和王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六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由王某赔偿上述损失,安某承担连带责任。安某赔偿李某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自己的代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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