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与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约定该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作为博洛尼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并向该公司上市集团提供法律咨询,双方就服务费用进行了约定。2007年2月,该律师事务所将与博洛尼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并及时通知了博洛尼公司。通商律所在受让了上述权利义务后,继续向博洛尼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期间,博洛尼公司进行了一次境外融资,通商律所就此向公司提供了境外融资法律服务。现通商律所将博洛尼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给付所欠法律服务费本息共计32万余元,及为追讨服务费所发生的误工费用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