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3月至7月间,29岁的夏某以他人的名义注册了“北京九州祥云票务分理中心”的个体执照,并申请了华夏银行的POS机,为获取非法利益,夏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奥北小区等地,使用骗领的POS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刷卡后直接支付现金套现,从开展套现业务以来,累计营业额353万余元。2011年7月28日2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奥北小区,被告人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悉,夏某申领POS机后,发布消息招揽客户,客户在夏某处用信用卡进行虚假透支消费套现,客户按虚假透支的数额返还夏某2%左右的报酬,夏某以现金形式返还客户消费数额。开展“业务”以来,夏某共赚取4万元左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