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不受理 职工法院求偿

发布时间:2012-02-18 13:42:20


    原告郑某与被告某停车管理中心建立劳动关系。从2001至今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原告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告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期间工资一直没有按国家规定发放。上班时间是365天,且总是超时,一直没有休过带薪年假。从1995年10月25日至今,被告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2011年11月8日原告提起仲裁,石景山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及25%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9306.93元并补缴原告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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