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仲裁部分请求未支持 两职工法院诉诸请求

发布时间:2012-02-18 13:52:23


    原告郝某、丁某(两案)于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月20日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任工程师。被告承诺支付每月1万元工资,但被告从未支付过任何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并且还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非法向原告各支取一万元,原告在此期间也未享受过休假或其他福利待遇。2011年11月原告提起仲裁,2011年11月26日仲裁委支持了原告的部分仲裁请求,原告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作期间工资、迟延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0年未休年假工资、返还集资款各自约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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