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严重残疾 伤者索赔65万

发布时间:2012-02-18 13:53:09


     原告林先生诉称,2010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杨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轿车右前部与他身体相撞,造成他身体多处受伤。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经调查后,因无法查清事故的全部事实,故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侧6根肋骨骨折、肝破裂、脑挫裂伤、左侧肋间动脉断裂、两侧耻骨及坐骨骨折等伤。后原告申请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原告受伤部位分别构成三级和十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后被告杨先生不认可鉴定结论,以原告单方委托鉴定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经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受伤部位分别构成三级、十级和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90%,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杨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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